重慶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文件
渝環辦發〔2014〕111號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環保局、各經開區環保局,市環保局兩江新區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提升環評審批效能,我局制定了《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4年11月3日
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審批程序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提升環評審批效能,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環評審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審批(含重新審批、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提交下列材料。
1.《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申請表》(附電子版);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附電子版);
3.環境影響報告書、設置環境影響評價專題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應附技術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未設置環境影響評價專題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應附專家審查意見;
4.按照《環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水土保持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有關項目,應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5.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直接填報《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表》(附電子版)。
二、審批權限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按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保部令第5號),以及經市政府同意印發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渝環發〔2012〕2號)和《市環保局關于下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的通知》(渝環發〔2014〕32號),分別報送環境保護部、市環保局、區縣(自治縣)環保局、經開區環保局和市環保局兩江新區分局等有環評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
三、審批程序及時限
(一)審批程序。
1.申請
屬市環保局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將申請材料提交市環保局接件大廳;屬區縣(自治縣)環保局、經開區環保局、市環保局兩江新區分局審批的項目,將申請材料提交其受理部門。
2.受理
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分別作如下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書面憑證。
(6)對不予受理的申請,也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說明原因。
3.審查
(1)受理申請材料后,環保部門按規定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受理情況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信息,報告書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報告表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2)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審批前5個工作日,環保部門在官方網站公示擬作出的審查意見,征求公眾意見。
4.決定
(1)符合許可條件的,核發《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
(2)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審批時限。
1.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含重新審批),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2.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含重新審批),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3.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含重新審批),自申請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4.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重新審核,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
四、審批結果送達及公開
(一)屬市環保局審批的,審批結果由市環保局接件大廳通知申請人簽收并在重慶市環保局官方網站上公布。
(二)屬區縣(自治縣)環保局、萬盛、雙橋經開區環保局、市環保局兩江新區分局審批的,審批結果由其通知申請人簽收并在其官方網站公開。
五、其他
各區縣(自治縣)環保局、萬盛、雙橋經開區環保局、市環保局兩江新區分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在不違反本規定情況下,細化各自的環評文件審批程序。
抄送:重慶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各環評機構。
重慶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發